都安瑶族自治县东庙乡一偏僻山村中年男子罗某康因与继母发生矛盾,竟持木棍窜入继母家中,击打继母及其家人。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1974年出生的被告人罗某康因家庭琐事与继母韦某兰发生矛盾后,就产生报复韦某兰家人的念头。2014年8月6日23时许,罗某康持木棍窜入韦某兰家中,击打韦某兰、蓝某胜(时年2岁)、罗某梅(时年14岁)、蓝某龙(时年13岁)的头部等处,后逃离现场。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蓝某胜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将逃亡了3年的罗某康抓获归案,归案后,罗某康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罗某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康伤害对象中有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河清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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