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问:我在2003年1月10日进入南宁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公司于12月18日将我辞退。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谢振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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