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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 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

作者:冼妍杏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7-12-26 09:51:51.0    我要评论( 0 )

广西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出炉 给"预付式消费"立规矩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冼妍杏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25日讯(记者 冼妍杏)1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消保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新修订的《消保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品服务不合格赠品可以不退、预付款消费有限制、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宽松……据了解,修订后的《消保条例》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针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预付款消费、三包商品退货更换维修等消费环节,洗染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家用汽车产品、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等消费热点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纠纷处理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宽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已大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汽车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体现在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苛刻、举证困难等方面。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更为宽松,增加了几种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例如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增加了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发动机或者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家用汽车产品进入广大普通消费者家庭后,家用二手汽车交易也随之兴起。家用二手汽车交易日渐庞大,消费争议频发,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

  针对大部分家用二手汽车销售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约定不明确,处理难度大,消费者维权困难等情况。《消保条例》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家用二手汽车经营者对二手汽车全面核查、检测义务,并将核查、检测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使二手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预付款消费有限制 消费者权益得保障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当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时,《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其中,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消保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当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处理?《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此外,针对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凭证、未履行退款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品服务不合格赠品可以不退

  在日常生活中,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进行促销时,所促销的赠品往往得不到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为此,《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承担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奖品、赠品,不得将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折价抵扣退款。

  此外,针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销售附带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另行收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况,《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针对一些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变相短斤少两,以及长期以“清仓价”“最后一天跳楼价”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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