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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05     更新时间:2013-05-13 15:16:17.0        我要评论( 0 )

 

           桂工发〔20124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宁铁局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12—2014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2—2014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258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2—2014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进一步做好我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2年至2014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工会法律援助体系。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加强专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水平。结合全国工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和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创建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争当优秀服务标兵,不断提升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和解、调解等非仲裁、诉讼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消除劳动争议隐患。认真做好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化解基层和一线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力争做到劳动争议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社区,保持社会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平稳和谐。认真办理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重组和破产等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利益较大、矛盾较为集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切实解决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畅通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避免矛盾激化,稳定职工队伍。
  (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法律援助工作载体,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并向乡镇、社区延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有效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充分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维权中心等平台,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大力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合作,建立专门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联合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整合内外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协调配合,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建设好职工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把竭诚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政策和实务知识,学习掌握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学习掌握处置突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四)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制定与《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相配套的职工法律援助规章制度。规范职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制定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涉及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大调解格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职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从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工会经费等方面统筹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以解决公职律师力量不足问题,对职工请求做到应援尽援。各级工会应根据职工法律援助需求,编制经费预算,保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经费监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加强方便职工窗口规范化建设,在临街地点、工会活动场所、工矿厂区等地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方便广大职工群众。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总工会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总工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总办公室、宣传教育部、保障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法律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律工作部,负责法律援助的日常协调工作。
市(县、区)总工会要把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会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促进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会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由工会保障部门牵头,工会法律部门负责对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二)实施目标考核。各地工会要按照区总的规划和指标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经费保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各级工会要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各地工会每年年底前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各级工会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评价机制。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地方工会创先争优的重要指标。积极参加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选树开拓进取、热心服务、勇于奉献、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今年,自治区总工会将开展“全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佳法律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各地工会可参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各级工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在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要注重发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有力推进职工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争议,自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25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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