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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向自杀员工赔偿工资差丧葬费

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 且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作者: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更新时间:2017-12-01 13:20:18.0    我要评论( 0 )

  2016年2月14日,30岁的张帆在北京搜狗宠物有限公司宠物饲养场内自缢身亡。张帆的家人将搜狗宠物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5万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

  记者11月29日获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员工家属的部分诉求。

  案发: 发现员工在宿舍自杀 公司老板打电话报警

  2016年2月14日晚上22时许,北京搜狗宠物有限公司的老板丁某给住在公司的员工张帆(化名)打电话,可是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丁某因有事赶到公司张帆住的宿舍时,发现张帆已经上吊自杀。

  见此情景,丁某赶紧打电话报警。

  张帆去世时不到30岁,是个圆脸的年轻人,面相忠厚。丁某说,他当日发现张帆时,张帆的身体已经凉了。丁某几次想把他从绳子上抱下来,都没有成功。

  派出所当天的笔录显示:丁某向警方表示,张帆在丁某经营的宠物公司担任饲养员,工作了三年时间,一直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期间,丁某发现张帆比较内向,不擅沟通,也很少与自己的家人联络,甚至连过年也不回家。

  “因为我经营的宠物公司不景气,出事前,他又该联系新的工作了。”丁某说。

  张帆的母亲张云(化名)说,张帆的父亲在1998年去世,张帆于2009年从内蒙古老家离家出走。这么多年来,她一直在寻找儿子的下落,但一直没有消息。

  “2016年2月24日,北京警方将张帆的情况通知了当地警方,我才得知儿子去了北京,而且已经自杀。”张云说。

  家属:

  老板称员工离职不实

  公司应当给予其赔偿

  张云说,她为儿子办理丧葬事宜,一共花费4万余元。她认为,张帆是搜狗宠物公司的员工,又是在公司宿舍自杀的,公司老板应该对她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丁某改变了警方笔录里的陈述。

  丁某辩称,张帆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2015年年底张帆就已经离职了。2015年11月,张帆到申通快递工作,又在试用期内离职,所以,快递公司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张帆的出勤表显示,他在申通快递公司干到了2016年1月26日。

  “他离开申通快递公司以后没有地方住,就又到我这里。他愿意来我这里住,我也同意他来住,但这只是借住。他在居住期间,我还借给他300元钱。”丁某说。

  丁某还说,他的宠物公司经营困难,张帆去世前,公司附近已经是一片荒地,没活儿可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会再次聘用员工的。因此,张帆在公司宿舍居住时直到出事前,也没有从公司拿过一分钱工资。

  2016年2月14日是大年初七,丁某说,他先给借住的张帆打电话,但一直没有人接听。他感觉不好,就赶到狗舍管理人的宿舍,没想到张帆出事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丁某向法庭提交了张帆在申通快递同事王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丁某与王某进行了电话沟通,王某说张帆确实在申通工作过,但没干到年底就离职了。张帆的继父在其去世后到申通快递公司拿走了他的工资。

  对丁某的说法,张帆的母亲张云并不认可。

  张云认为,张帆离开申通快递公司以后又回到了丁某的公司工作。因此,张帆与丁某经营的宠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张云和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州营业部(简称申通快递公司通州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张云与申通快递公司通州营业部就张帆死亡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申通快递出于人道主义援助张帆家人1.5万元。双方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法院:

  未为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举证证明。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搜狗宠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认可张帆是其职工。丁某认为张帆与他经营的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综合考虑张帆在公司宿舍被发现去世的事实,法院认定张帆去世时与搜狗宠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搜狗宠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帆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情况。因此,法院采信张帆母亲提出的张帆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搜狗宠物公司处工作,于2015年底离职,后于2016年1月26日再次入职搜狗宠物公司处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的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搜狗宠物公司在与张帆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应当承担支付张帆遗属丧葬补助金的义务。同时,因搜狗宠物有限公司没有与张帆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还支持了张云提出的宠物公司应向张帆给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律师说法:

  自杀不属于工伤

  员工亲属可获补偿

  北京律师赵金涛介绍,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那就是丁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

  宠物公司的经营者丁某报警时曾表示张帆是公司员工,住在宿舍里。虽然在庭审时,他解释张帆已经离职,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宠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员工在宿舍自杀身亡,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赵律师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自杀、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张帆之死不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对张帆的亲属应该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吗?

  赵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在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一般情况下是由社保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而在本案中,因丁某所经营的宠物公司雇用张帆以后,没有给张帆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帆亲属无法领取补助。因此,宠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公司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责任。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通州法院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张帆的母亲提出的5000元的丧葬补助金请求。可是,由于张帆的母亲未就抚恤金起诉,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抚恤金。

  对于申通快递公司通州营业部支付张帆家属的1.5万元,赵律师说,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该笔款项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支付的援助资金,而不是丧葬补助金。在这种情况下,宠物公司就需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等赔偿费用。

  □本报记者 李婧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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