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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不能没有“后台”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工人报    更新时间:2017-12-04 13:21:37.0    我要评论( 0 )

  快递小哥小宫在从事美团外卖送餐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小宫认为,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车某通过面试录用原告,向其发放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服装和员工手册,并提供了电动车用于外卖派送。小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起,小宫开始从事美团外卖派送工作。2016年8月5日中午,小宫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小宫的报酬为每送一单可得5元(差评不可得),晚上9点之后每送一单可得7元。2016年6月17日、7月13日、8月13日、9月14日,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车某分别向小宫支付2016年5月工资4026元、6月工资6763元、7月工资9506元和8月工资1489.4元。

  小宫于2017年2月向浙江省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自2016年5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7年4月1日驳回小宫的仲裁请求。

  2017年4月,小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之间自2016年5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地区美团外卖配送业务系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承接。小宫在被告处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工作时统一着装,每天上午9点半到站点参加晨会,10点开始接单,晚上9点下班,如遇值班晚上12点下班;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每单5元,如没有及时送到就扣钱;车某直接把工资打入小宫卡上,车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6年6月至9月的每月中旬,车某向小宫等人转账前,天天跑腿公司均会向车某银行账户转入一笔款项;小宫送餐用的电动车是被告提供的,且小宫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宫由被告招用,按照美团工作标准开展配送服务,工作中接受被告管理、遵守被告的考勤管理等制度,被告按月向小宫支付报酬,确认小宫与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原告认为,2016年5月12日,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车某和监事董某通过面试录用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美团外卖派送工作。被告向其发放了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服装和员工手册,并提供了电动车用于外卖派送。平时,车某和董某一起负责管理公司员工,包括统一派单、工资结算等。由此可见,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与其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被告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答辩认为,首先,原告小宫在接美团订单的同时,也在接其他外卖订单,充其量只能算是兼职送餐员;其次,舟山地区美团外卖业务并非由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经营,这里有多家公司都在承接美团外卖业务;最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车某收到天天跑腿公司的款项是在该公司的工资和分红,并非用于发放工资的款项。

  法院认为,天天跑腿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餐饮配送服务”。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天天跑腿公司(乙方)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委托天天跑腿公司进行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报酬结算、外卖配送商服务规范、奖惩措施等事项进行约定,比如 “乙方保证仅由乙方配送人员对用户进行配送服务;乙方下属员工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必须统一着装;乙方必须每日开展晨会;订单因配送质量问题被用户评价为一二星,每单扣2元;基础配送服务费为6元,另按订单实际交易额提成”等。

  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成立,作为天天跑腿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同天天跑腿公司,故承接舟山地区美团业务的可能性较大。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主张舟山地区的美团业务系车某个人承接,但因车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其所从事的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而非个人行为。根据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小宫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期间,听从车某及董某的安排,按照美团工作标准开展工作,工资按件计算,接受相应奖惩措施,不上班需请假报备等,可认定小宫实际接受了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小宫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期间的工资虽由车某个人发放,但2016年6月至9月每月中旬,车某向小宫等人发放工资之前,其银行账户均有天天跑腿公司的汇款。对银行汇款的性质,车某解释为其个人在天天跑腿公司的分红,但未对此提供证据,因此认定车某向小宫发放劳动报酬系其作为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行为。

  综上,小宫虽未与天天跑腿舟山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被告管理,提供的劳动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向公司领取报酬,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徐莺歌 云姣)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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