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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辞职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作者:    文章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17-12-04 13:23:25.0    我要评论( 0 )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彩印公司的工人,3年前,我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夹伤手,公司为我报了工伤。我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公司为我调整了岗位。现在我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甘禄

  甘禄读者:

  这种说法不完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你构成九级伤残,若是主动辞职,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就是说,工伤职工不是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在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还有权在失业期间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而若主动辞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潘家永)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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