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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作者:    文章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更新时间:2018-01-03 14:32:57.0    我要评论( 0 )

  2015年11月3日,李某到某装饰公司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李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李某领取工资6300元。2016年1月22日,某装饰公司将李某辞退。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事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万元。庭审后仲裁委认为,公司举证的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认定其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5895.8元。

  【解析】 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基本内容,分别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本案中公司所提交的入职申请表,其内容绝大部分为李某籍贯、健康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培训经历等个人信息,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的相关记载,李某在期望薪资一栏填写内容为“20000元”,而装饰公司后在转正后工资一栏填写内容为“另行商议”,可见双方对劳动报酬相关约定并未达成一致。

  由此可见,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入职申请表均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适用法律错误。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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