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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相关问题政策解答

作者:    文章来源:天津工人报    更新时间:2017-12-01 13:06:58.0    我要评论( 0 )

  问:工资集体协议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

  (二)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三)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工资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适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答:(一)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协商主体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二)协商双方应于7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工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四)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协商。

  问: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规应负什么责任?

  答:(一)违反《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2.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3.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4.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三)协商代表违反《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通讯员范琨 魏丽娜)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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