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广元籍农民工尹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支木工作,前几个月,公司都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可是从今年8月开始,发放工资的时间就不确定了,时而月底,时而隔月发放。尹先生问: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公司这样做对吗?
带着尹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正在值班的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表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工资的支付应当按月进行,日期也应当是固定的。
“用人单位应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在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情况下,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工资!”杜律师肯定地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延期时间须有限制,延期时间的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杜律师说,公司这样做系违法行为,尹先生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督部门举报,要求公司整改,能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本报记者 向晓文)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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