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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有错员工 当心因“处罚不当”违法!

作者:杨学友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8-01-02 13:20:30.0    我要评论( 0 )

  所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肯定是有过错的,只是过错的程度不一样而已。对其处理,要依法依规进行且应“罚当其过”。可是,在现实中“小错重罚”“处罚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员工应聘时隐瞒了已婚事实,或者仅仅因为行政违法被拘留,单位便解除其劳动关系。单位这样做,不仅火候有点“过”,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以下案例,就是明证。

  案例1:隐瞒已婚事实不属欺诈 单位据此辞退员工违法

  已婚的田晶晶入职某公司时,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栏填写为“未婚”。事后,公司发现了这个情况,立即将其辞退,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拒绝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为此,田晶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请求得到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劳动者应聘时应当如实告知单位个人信息,从法律角度讲,此行为既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知情权。然而,单位的这项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一般来说,劳动者只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就够了。至于劳动者在婚育状态方面的情况,就建立劳动关系来说并非必要的告知内容。

  因此,劳动者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此行为虽然属于不诚信,应当予以批评,但不至于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故涉案公司不能依据田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其坚持这样做,那就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该金额是补偿金的二倍。

  案例2:值班期间饮酒又打架 未严重违纪不应辞退

  江兴河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维修工。2017年1月27日除夕夜,他与3位加班的同事凑钱买来饭菜与酒喝起来。席间,两个同事因酒后胡言乱语动手打起架来。

  派出所民警赶来后,看到双方行为并无损害后果,对他们教育一番就离开了。可是,公司却以此事大做文章。公司不仅要处分打架的两个人,还连同江兴河和他的另一位同事一起处理。4人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后,并未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江兴河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后来,双方又闹到法院。近日,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65916元。

  ■法理分析

  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岗位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员工只是初次违反单位制度,或者因违纪未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无权辞退一般违纪员工的。

  至于员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释权不属于公司。本案中,江兴河在工作岗位酗酒,并非多次这样,也不是屡教不改,在其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作出辞退他的决定缺乏充分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3:被拘留未上班不属旷工 未受刑责保留劳动关系

  黄先生因参与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其所在公司知道后,以“黄先生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为由,决定将其辞退。

  黄先生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解除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其申辩的机会,且黄先生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法理分析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嫖娼被拘留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黄先生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员工辞职后再予以辞退 因无劳动关系辞退无效

  徐继春是某商业银行的部门经理,因不满银行对其职务调整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辞职,工作至7月27日后不再去上班。

  同年8月19日,银行作出《关于徐继春离职问责的报告》,认定徐继春对多笔不良贷款存在工作不到位、不尽职、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决定扣除徐继春的延期支付风险金,并给予辞退处分。

  此案经仲裁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银行的辞退决定无效,应一次性向徐继春支付扣除的延期支付风险金5.8万元,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继春辞职后,银行未能提供曾经书面告知徐继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故在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该银行对徐继春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无效。

  此外,因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不良贷款的形成、银行的损失与徐继春的工作失职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银行要求扣发徐继春延期支付风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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