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6月,我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若我在此期间离职,需向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7月底,我通过朋友介绍到另一公司面试被录用。我找到原公司领导表示要另谋高就,对方却拿出合同要我支付2000元违约金,否则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前三天告知单位自己要离职即可,不用支付违约金。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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