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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A货” 应受何处罚?

作者:张玮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8-01-04 10:58:11.0    我要评论( 0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是违法的,但到底如何处罚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的费用。

  1、热点事件

  近日,一位自称“中法越三国混血演员”的女孩安娜金,在微博上晒出多张与侯耀华的合影,亲切称其为“师傅”,并且多次发微博表示侯耀华给她购买了几个奢侈品大牌的限量款女包。但随后,有网友曝安娜金晒的这些包都是在广州某皮具城店铺内购买的仿冒品。2017年12月15日,该皮具城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地工商部门确实已来皮具城进行调查,并将侯耀华当时购买仿冒品的相应店铺查封。该皮具城另外一位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卖A货)这是个别档口的经营行为,我们皮具城方面也一直在打击,前两天工商部门确实有来调查,目前相应档口已经被查封。”

  2、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须赔偿损失

  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法中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同时规定了惩罚性双倍赔偿原则,“经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刑事责任:被查封的“A货”超十万元,应追究刑责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若被查封的“A货”超过十万元,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中各条的相应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处罚,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按照各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等。

[编辑:梁恩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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